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邻氯苯基环戊酮等三种制毒物品犯罪案件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通知(2014年) 一、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邻氯苯基环戊酮、1—苯基—2—溴—1—丙酮或者3—氧—2—苯基丁腈进出境,或者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邻氯苯基环戊酮等三种制毒物品犯罪案件定罪量刑数量标准的通知(2014年) (二) 一、 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携带邻氯苯基环戊酮、1—苯基—2—溴—1—丙酮或者3—氧—2—苯基丁腈进出境,或者在境内非法买卖上述物品,达到下列数量标准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 1—苯基—2—溴—1—丙酮、3—氧—2—苯基丁腈十五千克以上不满一百五十千克。 (一) 目录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