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直属分局办理经济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通知(2009年) 四、

四、 直属分局依照《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出具和使用刑事法律文书,冠以“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第×分局”字样,加盖“公安部证券犯罪侦查局第×分局”印章,需要加盖直属分局局长印章的,加盖直属分局局长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