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严惩“地沟油”犯罪活动的通知(2012年) (七)

(七) 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在食用油安全监管和查处“地沟油”违法犯罪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