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严厉打击假币犯罪活动的通知(2009年) 四、

四、 强化宣传,营造声势。各地公安局司法机关要选择典型案例,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开展宣传教育工作,让广大群众充分认识假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严重法律后果,自觉抵制并积极检举揭发假币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严厉打击假币犯罪的强大舆论声势。

各地接此通知后,请迅速传达至各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并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