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1999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县级以上执行机关应当在其指定的银行设立取保候审保证金专户,委托银行代为收取和保管保证金,并将指定银行的名称通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

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