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1999年) 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1999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取保候审保证金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统一收取和管理。没收保证金的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决定、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等,应当由县级以上执行机关作出。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