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1999年) 第二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1999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八月四日 第二十七条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