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1999年) 第二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1999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的,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理时,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传唤被告人,同时通知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1996)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