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衔接配合的规定(2017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情形之外的侦查活动违法行为,既向办案机关申诉或者控告,又向人民检察院申诉,办案机关已经受理且正在处理程序当中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申诉人待办案机关处理完毕后如不服再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已经受理或者已经作出法律结论的,办案机关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办理。

未向办案机关申诉、控告,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申诉人如检察机关受理后办案机关将不再受理的后果,并引导申诉人先行向办案机关申诉、控告。 申诉人坚持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