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处理涉法涉诉信访工作衔接配合的规定(2017年) 第二条
第二条 对信访人提出的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事项性质、管辖分工依法审查受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引导到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或者转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对同一涉法涉诉信访事项,两个以上机关都有管辖权的,接待机关应当对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是否已经受理该信访事项、是否已经就该信访事项作出法律结论进行核查,依法作出 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向当事人说明情况。
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管辖存在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请各自的上级机关协调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