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1989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卫生部关于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暂行规定(1989年) 第二十三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1989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七章 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