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冻结上市公司质押股票工作的意见(2021年) 附件:

附件: 协助冻结通知书参考样式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3月1日

协助冻结通知书参考样式

×××人民法院

协助冻结通知书

(××××)……执……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证券公司×××营业部:

本院执行的×××与×××一案,案件债权额及执行费用总额为 。经计算,需要对 (证券账户号: )持有的已质押的股票(证券名称: ,证券代码: )进行冻结,冻结数量为 ,冻结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为满足本院的上述冻结要求,请在系统中对该只已质押股票(质押编号: )进行标记,标记的期限与上述冻结期限一致。标记范围内的质押股票中任意一部分解除质押的,应将该部分股票调整为冻结状态,你司应将该情况及时通知本院。

对上述标记和冻结的股票(含/不含孳息),非经本院准许,你司不得为被执行人、质权人办理转让、变更登记等手续。其他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要求冻结的,应按轮候冻结依次办理。

×××年×××月×××日

(院 印)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本院地址:…… 邮 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