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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施行相关工作的通知(2025年) 四、

四、 充分发挥职能,深入推进矛盾纠纷实质化解

要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以求极致的精神做实定分止争,充分发挥执法司法职能,守土有责、守土尽责,杜绝程序空转,促进矛盾纠纷实质化解。当事人对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有异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内部管理、运行、收益分配等发生纠纷,向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申请调解解决的,农业农村部门要履职尽责,及时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农业农村部门要推动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指导帮助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加强仲裁员业务培训,提高仲裁员法律政策水平,提升仲裁工作质效。各级人民法院要高度重视和发挥调解、仲裁在化解纠纷中重要作用,完善人民调解、行业调解、行政调解同司法调解、诉讼衔接联动机制,推动仲裁裁决依法执行。要依法保护当事人诉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施行后,当事人依据该法第五十六条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各级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门要支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调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权益纠纷,支持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依法调解、仲裁。要高度重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中各类深层次矛盾,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主动融入党委领导下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体系,完善诉调对接、诉裁衔接、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推进纠纷靠前解决和实质化解。上级人民法院、农业农村部门要加强对下指导,采取恰当方式有效解决基层困难和问题,认真总结推广有益的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