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涉侨纠纷多元化解试点工作的意见(2018年) 3. 最高人民法院、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涉侨纠纷多元化解试点工作的意见(2018年) 3. 3. 健全调解组织。各级侨联组织应当广泛吸纳归侨侨眷和各类专业人员加入人民调解组织。有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建立具有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涉侨纠纷调解中心。依托现有调解组织、法院特邀调解组织和诉调对接中心等,吸收归侨侨眷和各类专业人员担任调解员。涉侨调解组织可以在婚姻家庭、相邻关系、小额债务、劳动争议、物权争议、工程承包、投资、金融、知识产权、国际贸易等领域提供调解服务。涉侨调解组织应当注重完善调解保密制度,总结推广成功调解经验,培养专业调解人才,积极开展与域外调解组织的交流。 2. 目录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