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涉侨纠纷多元化解试点工作的意见(2018年) 10.

10. 完善经费保障。试点地区人民法院和侨联组织应当紧紧依靠党委领导,积极争取政府支持,协调和推动财政部门将涉侨纠纷解决经费纳入政府财政预算,推动政府购买服务,细化完善“以案定补”和各项考核激励机制。各级侨联组织应当探索建立涉侨矛盾纠纷化解基金,鼓励归侨侨眷、海外侨胞和相关单位提供纠纷解决专项捐赠或者专项资助,规范捐赠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有条件的涉侨调解组织可以按照市场化方式运作,根据当事人需求提供纠纷解决服务并适当收取费用。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司法救助工作,发挥诉讼费杠杆作用,依法惩戒滥用诉权、虚假诉讼等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