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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一站式”国际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决平台工作指引(试行)(2023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国际商事法庭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起诉材料后,认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设立国际商事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的受理案件范围的,予以在线立案,并通过“一站式”平台向当事人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等诉讼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