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2015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当定期对司法解释进行清理,并对现行有效的司法解释进行汇编。司法解释清理参照司法解释制定程序的相关规定办理。

司法解释清理情况应当及时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