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2015年) 第十四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201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经分管副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决定,可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业务部门负责相关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研究提出司法解释意见稿。 经分管副检察长批准,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可以委托地方人民检察院或者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研究提出司法解释建议稿。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