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2015年)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工作规定(2015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关于制定司法解释的决定、要求,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直接立项。其他制定司法解释的批示、请示、报告、建议或者提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研究提出是否立项的意见,经分管副检察长批准并报检察长决定。 决定立项的,应当列入司法解释工作计划。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