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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2013年) 第二章

第二章 行贿犯罪档案库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收集、整理、存储经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由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认定的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犯罪信息,建立行贿犯罪档案库。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自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行贿犯罪等信息录入行贿犯罪档案库。 第十条 行贿犯罪等信息一经录入不得修改、删除。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第七条 目录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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