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2013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公司、企业、个人提出的以下针对本公司、企业、本人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应当受理:

公司、企业根据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招标要求,为投标需要的;

公司、企业、个人为信贷需要的;

公司、企业、个人为从事商贸合作或者谈判需要的;

个人为求职、应聘需要的;

公司、企业、个人应国(境)外公司、企业或者组织要求,为在国(境)外投标、融资、信贷、商贸合作或者谈判等需要的;

其他应当受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