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2013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国家机关主管部门、有关单位提出的以下针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应当受理:

为招标进行资格审查需要的;

为采购进行供应商资格审查需要的;

为行业管理、市场管理、业务监管等进行资质、资格审查需要的;

为信用管理需要的;

为招聘、录用、选任人员等人事管理需要的;

纪检监察、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的;

金融机构为贷款进行资信审查需要的;

其他应当受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