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2013年) 第三章 查询受理 第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2013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查询受理 第十三条 公司、企业对本公司、企业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由公司、企业住所地或者业务发生地人民检察院受理。 个人对本人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由个人住所地人民检察院受理。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