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2013年) 第三章 查询受理 第十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规定(2013年) 第十二条 第三章 查询受理 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主管部门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由同级人民检察院受理。 国家机关主管部门以外的单位对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由申请单位住所地人民检察院受理。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