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年) 1.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年) 1. 1. 徇私舞弊,利用职务便利,伪造、变造人事、户口档案、考试成绩或者其他影响招收工作的有关资料,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上述材料而予以认可的; (三十四) 目录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