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年) 5. 其他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三十四)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2006年) (三十四) 5. 其他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三十四)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案(第四百一十八条) 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招收公务员、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招收的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 5. 目录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