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2019年)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2019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参照指导性案例办理类似案件,可以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进行释法说理,但不得代替法律或者司法解释作为案件处理决定的直接依据。 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审议案件时,承办检察官应当报告有无类似指导性案例,并说明参照适用情况。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