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2021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人民检察院办理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高检发释字〔200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