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2021年) 第十六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规定(202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建设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已经接入信息共享平台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作出相关决定之日起七日以内,录入相关案件信息。尚未建成信息共享平台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向有关单位通报相关案件信息。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