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18年)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在下列办案活动中,需要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可以适用本规定: (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办案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18年) (二) 第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在下列办案活动中,需要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可以适用本规定: (二) 办理监管场所发生的被监管人重伤、死亡案件;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