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废止部分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2年)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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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是否可以将行为人年满十四岁前后连续进行盗窃的行为一并作为认定惯窃罪的根据问题的批复

1984年3月28日

高检研函第6号

该批复所涉惯窃罪已被刑法取消,其余相关内容已在刑法第17条、第264条等条款中作出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