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查批准逮捕外国犯罪嫌疑人的规定(2007年) 第八条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1999年1月14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外国籍犯罪嫌疑人程序的规定》(高检发刑字[1999]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