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查批准逮捕外国犯罪嫌疑人的规定(2007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省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加强对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办理涉外刑事案件审查批准逮捕工作的指导,每年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本地区审查批准逮捕涉外刑事案件的情况。遇到重大问题应当随时请示、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