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查批准逮捕外国犯罪嫌疑人的规定(2007年) 第五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审查批准逮捕外国犯罪嫌疑人的规定(2007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外国犯罪嫌疑人,应当在法定期限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因特殊原因不能在法定期限以内作出决定的,应当及时通知侦查机关依法改变强制措施。 第四条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