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暂行规定(2006年) 第七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暂行规定(2006年) 第七条 第七条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对检察机关提供的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提供查询的检察机关请求复核。受理复核的检察机关应当在三日内反馈复核结果。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