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暂行规定(2006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检察机关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申请查询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以下内容:

行贿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和犯罪数额;

判决的时间和结果;

共同实施行贿犯罪中的被查询对象的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