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暂行规定(2006年) 第六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的暂行规定(2006年) 第六条 第六条 检察机关对有行贿犯罪记录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申请查询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以下内容: 行贿犯罪行为实施的时间和犯罪数额; 判决的时间和结果; 共同实施行贿犯罪中的被查询对象的相关内容。 第五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