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 第一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经营食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 第一条 第一条 违反国家有关盐业管理规定,非法生产、储运、销售食盐,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