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打好“三大攻坚战”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2018年) 五、
五、 办理案件与追赃挽损并重,尽最大可能减少违法犯罪造成的损失
办理涉“三大攻坚战”案件,要重视追赃挽损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预案,依法用好用足法律手段进行追赃挽损,坚决不让违法犯罪人员在经济上获利,切实挽回国家、集体和被害人的损失。对于重大刑事案件要及时介入侦查活动,建议公安机关对涉案财物及时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对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及其孳息,要确保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办理相关公益诉讼案件,应当立即制止违法行为的,要积极协调行政执法部门或者向党委、政府报告、通报,通过有效措施促使违法人员立即停止侵害,防止损失扩大;需要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及时向人民法院建议对被告财产进行保全。对于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5〕7号)、《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公通字〔2017〕25号)等文件规定,配合、监督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依法开展追赃挽损、资产处置等工作,加快涉案资产向被害人返还进度,最大限度减少人民群众的实际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