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五条和第四百零七条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五条和第四百零七条的通知(1999年) 发布机关 最高人民检察院 效力 现行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为规范人民检察院内设机构职能分工,现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五条和第四百零七条作如下修改: 一、 第四百零五条修改为:“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监所检察… 二、 第四百零七条修改为:“控告申诉检察部门、监所检察部门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的申诉初审后,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应当提出抗诉意见,连同案卷一并移送审查起诉… 相关版本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零五条和第四百零七条的通知(1999)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