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2015年) 第二章 监督工作程序 第一节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2015年) 第一节 第二章 监督工作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条 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应当接受人民监督员监督的案件,由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组织人民监督员进行监督。 第七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根据案件诉讼程序、办案期限等情况,及时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不得因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而超过法定办案期限;犯罪嫌疑人在押的,不得因人民监督员的监督而超… 第二章 目录 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