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2015年) 第三章 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的保障 第三十三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2015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章 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的保障 第三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按照本规定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不得诱导、限制、规避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监督,不得干扰人民监督员对案件的评议和表决,不得泄露人民监督员的评议、表决情况。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