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2015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人民监督员因参加监督评议工作所产生的费用,由组织案件监督的人民检察院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按照《人民监督员选任管理办法》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