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2015年) 第三章 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的保障 第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2015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章 人民监督员履行职责的保障 第三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为人民监督员提供履行监督职责所必需的工作场所以及其他必要条件。 第三十一条 目录 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