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2015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中,应当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关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人民检察院在接待属于本院办理的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控告人、举报人、申诉人时,应当告知其有关人民监督员监督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