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201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统一对启动人民监督员监督程序的要求或者申请进行审查。属于本院管辖且属于人民监督员监督情形的,按照控告、举报、申诉案件工作程序直接办理或者转交其他部门办理,并及时反馈人民监督员办事机构登记备案;属于本院管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送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处理;不属于本院管辖的,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处理:
应当立案而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不予立案的;
延长羁押期限决定违法的;
对涉嫌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采取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强制措施违法的;
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