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17年) 第二章 管辖 第十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17年) 第十条 第二章 管辖 第十条 上级公安机关必要时可以立案侦查或者组织、指挥、参与侦查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经济犯罪案件。 对重大、疑难、复杂或者跨区域性经济犯罪案件,需要由上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下级公安机关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