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17年) 第二章 管辖 第九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办理经济犯罪案件的若干规定(2017年) 第九条 第二章 管辖 第九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经济犯罪的,由犯罪嫌疑人工作单位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行为实施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也可以由犯罪行为实施地或者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