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决定(2020年) (二)

(二)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确定,但该损失数额低于商业秘密合理许可使用费的,根据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