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决定(2020年) (一)

(一)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尚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该项商业秘密的合理许可使用费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