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修改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决定(2020年) (四)

(四) 明知商业秘密是不正当手段获取或者是违反约定、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允许使用,仍获取、使用或者披露的,损失数额可以根据权利人因被侵权造成销售利润的损失确定;